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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文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文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07号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12346D。法定代表人:刘阳。被告:邱文亮,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文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