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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枝云与成都市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枝云,成都市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260号原告:赵枝云,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成都市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法定代表人:樊增明。原告赵枝云诉被告成都市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枝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枝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