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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仇晓英与何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晓英,何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仇晓英,女,1975年9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甲山镇王杖子村。被执行人何爱军,男,1966年1月22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市上板城监狱*号楼***室。本院在执行仇晓英与何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已将何爱军司法拘留多次,拘留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仇晓英的丈夫席瑞廷为了出气用刀将被执行人何爱军捅伤,现被执行人何爱军在家养伤,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