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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XX、天津市工贸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XX,天津市工贸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X,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工贸学校,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开源道。法定代表人:刘金栋,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工贸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XX于2017年4月1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王晓乐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思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