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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辉与黄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辉,黄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35号原告:郑辉,男,汉族。被告:黄琦,男,汉族。原告郑辉与被告黄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琦名下价值45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琦名下价值45000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郑辉、汪万群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