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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扶兰书与被告陈安伟、陈正权、陈正明、陈正贤、陈正朝、陈正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兰书,陈安伟,陈正权,陈正明,陈正贤,陈正朝,陈正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094号原告:扶兰书,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安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正权,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正明,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正贤,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正朝,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正桥,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扶兰书与被告陈安伟、陈正权、陈正明、陈正贤、陈正朝、陈正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古蔺县水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兰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扶兰书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