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易志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易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海生、黎健游,该局古镇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易志勇,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古镇交罚[2016]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粤中古镇交罚[2016]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易志勇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易志勇罚款15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易志勇送达了粤中古镇交罚[2016]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志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易志勇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易志勇缴纳罚款15000元。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古镇交罚[2016]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古镇交罚[2016]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