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唐昌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唐昌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代表人:秦虎洲,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建,该分公司员工,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唐昌吉,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唐昌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昌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