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朱明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17号。法定代表人:许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明坤,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东台市。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及调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朱明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朱明坤住地在东台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明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