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诉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邴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邴希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445号原告马强,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余,经理。被告邴希新,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邴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邴希新是被告辽源市晟达公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部的队长,2008年原告与被告邴希新签订了修建(环长白山旅游公路二道白河至漫江段二旧公路)长白05标段的施工工程合同。原告清包该工程,并依约实际施工履行完毕,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595018.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95018.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人民法院经送达,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邴希新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