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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民初2102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振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丁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102号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振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振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