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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华志与何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志,何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1192号原告:刘华志,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何嘉,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刘华志与被告何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何嘉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11日起,刘华志在何嘉承包的工程从事漆工工作,截至2015年7月19日,何嘉共欠刘华志工资10000元。同日,何嘉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刘华志收执,并承诺于2015年8月19日前支付。欠款逾期后,经刘华志多次催收未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刘华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1日起,刘华志在何嘉承包的安岳广颖服饰工程从事漆工工作,截至2015年7月19日,何嘉共欠刘华志劳动报酬10000元。同日,何嘉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刘华志收执。欠条主要载明“今欠到刘华志漆工工资(安岳广颖服饰工地)壹万元正。付款时间:2015年8月19日前欠款人:何嘉”。欠款逾期后,经刘华志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刘华志为何嘉承揽的工程从事漆工工作,何嘉向刘华志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嘉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应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故本院对刘华志要求何嘉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何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志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