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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某1、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叶某,陈某2,顾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陈某2,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顾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林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陈某1、陈某2、叶某、顾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6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