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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建峰、李瑞林与张亮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峰,李瑞林,张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12号原告:段建峰,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李瑞林,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亮亮,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段建峰、李瑞林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段建峰、李瑞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张亮亮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建峰、李瑞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峰、李瑞林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段建峰、李瑞林已预交),由原告段建峰、李瑞林承担。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