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建峰、李瑞林与张亮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峰,李瑞林,张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12号原告:段建峰,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李瑞林,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亮亮,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段建峰、李瑞林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段建峰、李瑞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张亮亮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建峰、李瑞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峰、李瑞林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段建峰、李瑞林已预交),由原告段建峰、李瑞林承担。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