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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进才与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才,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史建康,徐进才,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史建康,徐进才,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史建康,徐进才,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史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6181号原告:徐进才,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男,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瑞福,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梅园大酒店,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梅园山岗头68号。经营者:王瑞福。第三人:史建康,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才与被告王瑞福、溧阳市梅园大酒店、第三人史建康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进才负担。审 判 长  周 超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