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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桂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连,女,199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法定代理人:李国林,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法定代理人:龚月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城镇西江路317号。负责人:刘占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连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9793.1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赔偿款59793.15元汇入本院执行标的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