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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8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徐国亚、江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哲钢模塑有限公司,吴秋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亚,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生,,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亚包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亚。原审被告:江阴市宇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民企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育才,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哲钢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陆瓠西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徐明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秋亚,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徐国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原审被告江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哲钢模塑有限公司、吴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国亚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国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代理审判员  吕明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