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者家荣与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者家荣,吴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6号申请人:者家荣,男,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细石头村委会。被执行人:吴春香,女,回族,住宁洱县黎明乡窑房村委会。本院在执行者家荣与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春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