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丽坤与张锐、岳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坤,张锐,岳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107号原告刘丽坤,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张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岳丽红,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坤与被告张锐、岳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翠兰、孟鹏飞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丽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人民陪审员 乔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忆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