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民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立新诉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新,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辖13号原告:周立新,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郑恩福,职务不祥。诉讼委托代理人:曹磊,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立新诉被告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一案,2017年4月1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2016)湘0703民初2700号《关于周立新与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申请指定管辖。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指定管辖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周立新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任期内人民陪审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鼎城区,本应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提出申请,要求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案,因此,本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树立法院公信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