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XXX、于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XXX,于康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653号原告: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负责人:黄娟,经理。被告:XXX,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川区。被告:于康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XXX、于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向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