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登水与李素珍、黄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登水,李素珍,黄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郭登水,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李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黄虎青,男,汉族,住址同李素珍。本院在执行郭登水与李素珍、黄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6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存款4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