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陈风廉、邱丽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陈风廉,邱丽姿,广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挂绿路11号。负责人:邹建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风廉,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邱丽姿,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碧桂园城市花园花岸苑八街10号302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风廉、邱丽姿、广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0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风廉、邱丽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顺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695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黄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黄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