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178闵鹏申请执行李星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鹏,李星成,曾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闵鹏,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李星成,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曾现祥,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关于闵鹏申请执行李星成、曾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曾现祥、李星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闵鹏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以2%从2015年5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限被告曾现祥、李星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闵鹏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以2%从2015年6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星成、曾现祥差欠申请执行人闵鹏本息共计14.92万元;二、被执行人曾现祥自愿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2.72万元,余款12.2万元,被执行人李星成自愿于2017年4月7日之前履行5万元(被执行人李星成于2017年4月28日已支付5万元),2017年5月30日之前履行7.2万元;三、申请执行人闵鹏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逾期未履行,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