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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文飞、覃万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飞,覃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邓文飞,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万宝,男,1984年3月19日生,壮族,住象州县。邓文飞与覃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万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文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42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覃万宝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覃万宝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小型汽车二辆,但车辆下落不明,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