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王X可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子6床、床单8条、TCL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机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双方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四、原告王某给予被告张某生活帮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150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执行费5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案件费与孩子抚养费相互抵消。执行费由王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第四条;(2017)陕0402执24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