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奇台隆泰祥大酒店与陈学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隆泰祥大酒店,陈学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713号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健康中路,注册号:652XXXXXXXX9110。经营者:鲁祥书,系该酒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岩娥,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该酒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双,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与被告陈学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撤回对被告陈学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奇台隆泰祥大酒店自行承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