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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6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力心程浩与重庆金紫薇娱乐有限公司谢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力心,程浩,谢奭,重庆金紫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863号之二原告:薛力心,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程浩,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奭,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重庆金紫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力帆体育城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301262。法定代表人:谢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力心、程浩诉被告谢奭、重庆金紫薇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力心、程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力心、程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力心、程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薛力心、程浩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