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一名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朔州致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朔州致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248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朔州市人。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朔州市人。(系原告赵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朔州致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朔州致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经理,现住朔城区金沙花园小区。赵某诉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朔州致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赵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撤回起诉属于其自愿,撤诉理由充分、合理,赵某提出的撤诉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赵某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玉龙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