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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靳克云,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二层A201、A202。法定代表人:靳克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靳克云,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古城湾乡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刘红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靳克云、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