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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钰卿与李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钰卿,李煜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7民初59号原告:胡钰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煜宇。原告胡钰卿与被告李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煜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钰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煜宇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并支付利息13392元,共计75392元。2、起诉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信用社一年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书面承诺借款时间到2015年7月10日,约定利息按信用社贷款标准计算,现还款时间已过去一年多,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和利息,现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李煜宇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煜宇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胡钰卿借款62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胡钰卿将62000元现金借给李煜宇,双方约定利息按信用社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0日,出具了借条,借条原件已当庭提交,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2015年2月17日胡钰卿将62000元现金借给李煜宇,李煜宇书写了借条约定2015年7月10日归还借款并约定利息按信用社借款利息计算,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煜宇借原告胡钰卿款项后,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胡钰卿主张的借款利息13392元是按0.9%的月利率计算的,高于双方约定的信用社同期半年贷款月利率0.628%,法律规定,双方对利率有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其约定计算利息,故本案应按月利率0.628%计算利息,起诉后的利息也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0.628%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煜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钰卿借款本金62000元,利息9382.33元(62000×7.535%÷360×723天,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二、2017年2月20日后利息按年利率7.53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李煜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7元,减半收取为857.85元,由被告李煜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