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卢明生与李长福、宁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生,李长福,宁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2281号原告:卢明生,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告:李长福,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宁都县。被告:宁荣英,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宁都县。原告卢明生与被告李长福、宁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福、宁荣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长福、宁荣英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另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宁荣英的起诉,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长福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另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长福承租原告位于梅江镇新庄圆盘的房屋经营“宁都县梅江镇惠万家超市”,2013年12月25日被告李长福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时间为两年;到期后,被告李长福提出续借,并重新出具借条,月利率仍为2%、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利息付至2016年8月24日。2015年2月2日被告李长福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利息付至2016年8月1日。为躲避债务,两被告潜逃外出,现下落不明,其余借款本息也未付。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宁荣英的起诉。被告李长福、宁荣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2月25日被告李长福出具的40万元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2015年2月2日被告李长福出具的30万元借条原件、原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李长福、宁荣英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调取被告宁都县固村镇下河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被告李长福、宁荣英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长福承租原告位于梅江镇新庄圆盘的房屋经营“宁都县梅江镇惠万家超市”,2013年12月25日被告李长福向原告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时间为两年;2015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长福提出续借,并重新出具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时间为一年,被告李长福依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8月24日。2015年2月2日被告李长福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李长福依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8月1日。其余借款本息,被告李长福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长福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长福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宁荣英的起诉,本院准许。被告李长福、宁荣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长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卢明生借款70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另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14820元,由被告李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李亮亮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