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伟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清,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一通,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郑伟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伟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