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廖秀章与龙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章,龙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468号原告:廖秀章,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龙晋生,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廖秀章与被告龙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廖秀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秀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身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秀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廖秀章负担。审 判 员 何强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