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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士明与陈景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明,陈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士明,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陈景礼,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景礼家庭共同财产伊秀英名下在宁城农商银行大双庙支行账号为622976055110191****的存款4923.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