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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晓彬、王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彬,王进英,王晓敏,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异18号申请人:王晓彬,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王进英,女,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晓敏,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院校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75268510-2。法定代表人:王晓敏,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进英与王晓敏、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1份。本院查明,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潍城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晓敏、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10日内偿付原告王进英借款本金8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进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1、甲方(王进英)系(2016)鲁0702执恢2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本金47.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现将该债权转让给丁方(王晓彬);2、乙方(王晓敏)、丙方(潍坊港沣商贸有限公司)就该案件债务向丁方履行;3、丁方作为该债权合法继受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该协议尾部,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分别签字、捺印、盖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王晓彬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曰荣人民陪审员  宋秀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武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