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贺菊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贺菊花,肖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斌,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1484467-7。被执行人:贺菊花,女,住永新县。被执行人:肖仁生,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才丰计生征决字[2016]第1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以(2016)赣0830财保90号裁定书冻结了贺菊花、肖仁生银行存款2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贺菊花、肖仁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贺菊花、肖仁生银行存款23000元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盛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