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翠兰与林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兰,林辛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358号原告:叶翠兰,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林辛荣,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兰诉被告林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翠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翠兰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翠兰撤回对被告林幸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撤诉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叶翠兰负担。审 判 长 廖 冰人民陪审员 韦仕平人民陪审员 岑家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家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