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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莉、赵冬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春莉,赵冬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744号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1号楼40801室。法定代表人:赵群生,系该公司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树斌,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莉,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赵冬泉,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莉、赵冬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