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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财保4号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负责人:刘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某某村某组的北川县香泉乡某某村火石槽西石灰石矿进行查封。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某某路某某号附某某号面积为382.24平方米的商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且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为此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黄江村一组的北川县香泉乡某某村火石槽西石灰石矿;二、查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某某路某某号附某某号商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罗春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冉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