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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刘玉军孙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玉军,孙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991号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裕田村王家屯。法定代表人侯杰,职务经理。被告刘玉军,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孙海江,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军、被告孙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92元,减半收取计50元,退还6542元,由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包和全人民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作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