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83号申请人:曹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某,男,1980年9月30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曹某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限为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曹某预交。本裁定书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