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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与怀远县荆淮建材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怀远县荆淮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4356-7。法定代表人:褚作敏,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荆淮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307省道北。负责人:沈少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怀远县荆淮建材厂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怀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荆淮建材厂及其负责人沈少同的存款8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