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余文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余文红,晏颖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72号原告:刘文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余文红,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第三人:晏颖宜,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军与被告余文红、第三人晏颖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币50元,由原告刘文军负担。审 判 员 孙慈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考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