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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亚坤与宫贺、宫云书、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坤,宫贺,宫云书,张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坤,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宫贺,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宫云书,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淑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刘亚坤与被执行人宫贺、宫云书、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因协议未到期限,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曲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