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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喜增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93号王喜增:你因王小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王小三与胡立辉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胡立辉左胸扎伤,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有医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