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永与蒋英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蒋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380号申请执行人罗永。被执行人蒋英武。申请执行人罗永与被执行人蒋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英武未履行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英武名下有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三期17号栋1203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4-0358),且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3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考虑到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没有处置价值,申请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土地;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占有41.8657%的股份,认缴出资额为1120000元,另经营有一家浏阳市英美滑水俱乐部,被执行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均已被我院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但查询到被执行人蒋英武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GP2**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1辆以及车牌号为湘ATM5**的迈特威1984CC牌小客车车一辆,但因找不到车辆无法处置;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英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蒋英武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