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波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波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637号罪犯周波平,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嵊州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绍嵊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波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十个月,2004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波平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波平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华 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