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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颖、朱浩然等与邵金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颖,朱浩然,邵金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82号原告:朱颖,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原告:朱浩然,男,199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昌黎县,。被告:邵金娜,女,1979年3月8日生,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朱颖、朱浩然与被告邵金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朱颖、朱浩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金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颖、朱浩然撤回对被告邵金娜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