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顾德松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德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德松,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涟水县。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德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苏028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德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顾德松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69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贺某人民币890元,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江某人民币300元。顾德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顾德松,听取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德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顾德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顾德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德松撤回上诉。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连德审判员 张健彤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